香港的人均饮酒量

  • 在二零零四年至二零二三年期间,本港的人均饮酒量*介乎2.24至2.87升。值得注意,随著葡萄酒和酒精浓度不多于30%的饮品酒税自二零零八年二月起获豁免,本港的人均饮酒量在二零零八年基于啤酒和葡萄酒的净进口量显著增加,以致出现明显升幅。
 
在二零零四年至二零二三年期间,本港的人均饮酒量*介乎2.24至2.87升。值得注意,随著葡萄酒和酒精浓度不多于30%的饮品酒税自二零零八年二月起获豁免,本港的人均饮酒量在二零零八年基于啤酒和葡萄酒的净进口量显著增加,以致出现明显升幅。
注:
*人均饮酒量是用作监测人口层面的酒精消费趋势和用作国际间的比较。然而,人均饮酒量并未能完全反映本地人的实际饮用量。这是由于有关数字的准确性可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例如收藏量和访港旅客的饮酒量等。香港的人均饮酒量是利用以下公式估算:
在二零零四年至二零二二年期间,本港的人均饮酒量*介乎2.29至2.87升。值得注意,随著葡萄酒和酒精浓度不多于30%的饮品酒税自二零零八年二月起获豁免,本港的人均饮酒量在二零零八年基于啤酒和葡萄酒的净进口量显著增加,以致出现明显升幅。
# 纯酒精饮用量是由各酒精饮品的总饮用量估计出来,当中假设了啤酒按容量计算的酒精含量为5%、葡萄酒为13.5%,≦30%酒精含量的本港生产烈酒为30%和所有其他烈酒为40%。

**酒精浓度不多于30%的酒精饮品自二零零八年二月起获豁免征税后,二零零九年起不再有此类本地生产酒精饮品的完税数字。因此,这些本地生产酒精饮品的饮用量是根据以下假设来估计的:

  • 啤酒方面,以本港主要啤酒生产商年报上的销售收入来估算本地生产和消费量;
  • 葡萄酒方面,假设本地生产量维持在 0;
  • 烈酒方面,假设本地生产的烈酒(≦30%)在所有进口和本地烈酒中的消费比例维持与二零零七年相同。

^ 在二零二一年六月至八月期间进行的二零二一年人口普查提供一个基准,用作修订自二零一六年中期人口统计以来编制的人口数字。由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二零年与人口有关的数字已作出相应修订。

资料来源:政府统计处、香港海关及本港啤酒生产商的相关公司年报。